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可能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处罚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如果直接负责教育教学设施者,明知该设施有危险,但是依旧不采取相应的办法来防范风险,那么若是因为教学设施的问题,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则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教育。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关乎学生生命安全的保护和教育机构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而言,对于情节较轻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后果特别。
此罪侵犯了教育领域中的正常运作及师生人身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存在隐患却不施以有效措施或及时上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情形该犯罪的主体为特定人员,即对校舍或教育设施拥有维护责任的相关人员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凡造成重大伤亡的,对主要责任人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若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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